粮食局清仓查库报告

粮食局清仓查库报告

粮食局清仓查库总结

根据桂粮发[20xx]6号文件《关于开展20xx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检查工作是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当地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其次开展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可以督促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依法及时、准确地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有利于地方粮食局顺利履行依法监督检查职能,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第三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现场核查工作,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市场的秩序,优化中央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以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提高驾驭粮食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因些,我们必须要做好这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库存检查工作有序展开。县局成立了以局长黄义荣同志为组长,党组书记邓品恒同志、储备粮公司经理韦忠同志为副组长,县局各股室相关负责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清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清查结果。

(一)粮食库存数量情况。经检查4月末全县粮食统计帐面数为7333吨,20xx年生产的早籼稻分性质:省级储备粮8593吨、商品周转粮19323吨。经过核对,会统保三帐帐面数量完全一致。经实地打方及点件计量全县库存实物总数量为27913吨,其中:小麦13960吨、稻谷11833吨、玉米2114吨、杂粮6吨。帐实相差3吨,差率0.011%,差额原因为保管自然损耗。各购销企业对各项储备粮、商品周转粮按规定做到分帐管理,分仓储存,统计上没有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

(二)粮食库存质量情况。经检查全县粮食库存质量较好,基本达到三等以上质量标准。在清查实际数中,粮食收获年限分别为20xx年为2993吨、20xx年为24920吨,分品种收获年限小麦20xx年为13960吨;稻谷20xx年为2993

吨、20xx年为8840吨;玉米20xx年为2114吨;其它杂粮20xx年为6吨。这些粮食目前都处于安全水份,估计过夏不成问题。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我县地方储备粮为省级储备粮及市级储备粮。20xx年轮出稻谷数量5000吨、轮入稻谷数量5000吨,不存在轮出未轮入现象;20xx年轮出数量4024吨、轮入数量617吨,轮出未轮入3407吨,其中小麦未轮入20xx吨、稻谷未轮入1407吨,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即可完成轮换任务(注:稻谷轮换为轮出粳稻、轮入籼稻)。

(四)安全储粮情况。我县粮食总库存量27916吨,都是存放在标准仓房中,由于我县高度重视仓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企业经常深入仓房检查粮温、粮情。特别在粮食入库高潮期间,认真加大对高水分粮入库后的整晒降水、储存管理,及时销售,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在平时工作中,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防汛、储粮药剂管理、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人口密集场所以及节假日安全管理,警钟长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到目前为止全县没有发现虫粮、发热粮、霉变粮等安全隐患粮食数量。

(五)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通过与工商部门摸底,目前我县非国有粮食企业20个,对这些企业检查情况如下:

1、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情况。已建10个、未建10个。

2、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已向我局报帐的有10个、未报帐的有10个。

3、报表报送及时性。从平时报送情况看及时的有3个,不及时的有7个,每月均需电话催要。

4、报表数据质量。从逻辑上讲各企业上报数据基本正确,但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值得怀疑。

5、统计人员设置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已报帐的10家企业统计业务有人做,都是法人或会计兼职,但无专职统计人员,他们的业务素质低下,未经专门的统计业务培训,给统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未报帐10家企业均未设置统计岗位。

(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经核查我县唯一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单位是泗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经现场检查认定,周边环境良好,交通便利,距国道及高速路均在10公里以内,库内配有专用码头,直通京杭大运河。库区环境无污染源、无危险源、与居民区进行了有效隔离。仓房无渗漏现象,有防潮设施,

且效果良好,门窗全部完整、密闭,各仓房均有通风口及通风道,并且均配有计算机测温系统。有固定的化验室,都是新购进的先进检测设备。具有清理除杂筛3台,移动式皮带输送机15台,自动包装秤2台,4台大型低温干燥设备。库内消防设施齐全,能确保防火安全。库内人员配备合理,所有上岗人员均为专业粮校毕业,有持证检验人员4人,保管人员6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根据以上检查结果,我们认为泗阳国家粮食储备库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条件。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这次我县自查情况看,大都数单位都能按照省局及市局会议精神扎实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个别基层企业领导对库存检查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粮食市场放开,周转库存管理是企业自已的事,因而行动比较缓幔,从而影响库存清查工作质量和进度。建议,这些单位近期要回头望,对照文件要求,真正把库存清查工作抓得实、抓得牢,迎接国家、省市抽查,确保库存检查工作园满完成。

2、部分涉粮企业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统计制度缺乏足够的理解,特别是非国有粮食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据检查它们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帐态度不积极,对统计工作重视力度不够,所上报的数据随意性较大,为了避税一些企业可能少报购销数字。再者这些单位统计工作大都是法人或会计兼职且统计业务素质水平低下。建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粮食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大粮食流通监察力度,促使它们无条件执行;每年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涉粮企业统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部份仓库破损严重,影响夏粮入库。据检查,我县仓房大都始建于五、六十年代,仓房条件较差,屋面漏雨,地坪返潮、墙壁脱落现象严重,由于各企业都是改制后重新组建的新型企业,经济基础较差,无力进行维修,夏粮入库在即,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加大下拔仓房维修资金,以解决企业夏粮入库实际困难。


第二篇:粮食局税收优惠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粮食局

关于请求减征或者免予征收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案

件中拍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费问题的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新都地税所

关于我局下属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一案,经20xx年x月我局上报新都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鉴于该厂19xx年x月停产以来,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致其数十名职工无法安置、债权人巨额债权不能兑现等情况,新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以破产还债方式退出市场,并已通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体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经区政府协调,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案件。此后,为安置数十名职工和清偿债务(主要是拖欠银行、政府财政、其他企业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债务)等,由新都区人民法院主持对该厂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因该厂已经长期停产歇业(停产已十多年)、资不抵债且亏损严重,新都区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x月x日正式作出裁定,宣告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在该厂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新都区地税局新都地税所要求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我局认为,鉴于该厂的特殊困难情况,该厂破产在新都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该厂的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债权人组成

来自社会各个方面,该厂所拖欠的巨额债务大部分均无法获得清偿,故应尽可能妥善平衡及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应尽力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故需要税务机关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我局认为,由于该厂的破产程序现已经跨越到第五个年头,时间跨度已经较长,对该厂实行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尽早处理该厂遗留的税务事项,有利于尽早完成区政府关于对面粉厂通过破产还债方式退出市场的既定目标。根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地在处理企业破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安置职工困难、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各方矛盾尖锐等实际困难,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均针对国有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等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如20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88号)中即规定“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土地增值税”,这些政策有效促进了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通过司法拍卖转让的位于新都镇外南丰收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虽然载明有5700.66平方米,但在司法拍卖以前以及在拍卖中均正式向社会公示“该土地因政府征用,需要退道20.5米,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即该土地的实际面积只有2850.33平方米左右。因面粉厂严重亏损,目前亏损达一千五

百万左右,早已资不抵债、停产停业已达十几年以上,且早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土地处置所得远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和弥补亏损,同时还面临三类职工安置的政治任务和维稳责任,矛盾十分尖锐。考虑到城关面粉厂因历史包袱和历史政策等因素长期巨额亏损,负担沉重,并且已进入破产程序阶段,破产工作集中反映各方长期矛盾的凸显和急需解决各类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故有必要借鉴国内其他有影响破产案件的成功经验,对涉及到城关面粉厂在破产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以及有关的税务事项,考虑到城关面粉厂破产的特殊困难情况,建议借鉴上述较成熟的经验,由贵局对有关税收实施减征或免予征收的优惠政策。就此事项,新都区人民法院早前曾召集过有关城关面粉厂税收减免的协议会议,我局也已多次报告新都区人民政府并召开会议,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就城关面粉厂破产特殊困难情况的有关税收事项减免问题也做出过批示。与此同时,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也积极配合区政府、法院和我局的协调工作,并根据新都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由面粉厂向贵局即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清偿除上列请求减免税款以外的其他全部税款98811.45元,向新都区国家税务局清偿所欠全部税款60554.84元,有力配合和支持了税务机关的工作。

结合新都区人民政府、新都区人民法院、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新都区国家税务局及我局和城关面粉厂等多个单位就涉及城关面粉厂破产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为尽快完成让面粉厂依法退出市场这一区政府既定目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面粉厂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特做以上报告,并提出如下请求:

1、 请区地税机关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转让土地使用

权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予以免征;

2、 如区地税机关不能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转让土地

使用权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予以全部免征,则我局请求贵局根据区政府协调意见,考虑到当前面粉厂的特殊困难,恳请贵局免征面粉厂土地转让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对于面粉厂转让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按该地块605万元的成交价格,扣除已列支的30.25万元的拍卖佣金以外,按实际成交价格574.75万元的6%以下的标准核定征收。

特此报告,请贵局批准为感!

成都市新都区粮食局 二○20xx年x月x日

抄报: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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