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会议材料之二:

同志对《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制工作同行: 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政规发[20xx]9号)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公正、客观公开、及时高效原则,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座谈讨论、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率先在全市对《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办发[20xx]82号)进行了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论证,提出评价意见:

一、基本概况评价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行政行为,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的质量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涉及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市政府常务审议会议通过了《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办发

[20xx]82号)(以下简称《规定》)。20xx年以来,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304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300余件,涉及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事业等各领域,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规定,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听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常务会集体研究、信息公布等程序日益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显著提高,有力的

促进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规定》的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1.《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今年x月x日国务院新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20xx年x月份省政府印发的《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一般只引用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新修改的《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议新《办法》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作为制定依据。

2.《规定》第二条涉及各级政府(含办公室)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省政府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进行修改。新《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示制度。

3.《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禁止创设规范性文件内容,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新《办法》

第十条规定禁止创设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合理性评价

《规定》所制定的主要制度符合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设定的文件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等主要管理措施对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规定》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比较单一的规范特征。《规定》内容主要全面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因此,与相关的制度设定没有冲突。在具体执行《规定》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在征求意见反馈等方面有待改进。

(四)操作性评价

市政府在制定该《规定》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具体措施内容基本具有可操作性,所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在严格必要的执行程序同时,特别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可操作性。

(五)完善性评价

尽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但是在具体制度设定,还应当与日益进步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所设定的新制度相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1.《规定》第二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还不尽完备。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议在新《办法》第七条创设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

2.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规定》第九至十一条规定了文件制定“立项”制度。按照省《规定》,新《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

3.明确规范性文件实施间隔期制度,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实施间隔期为30天制度。

4.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原则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但是不够明确,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以及可预见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制度。

5.新增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新《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新增加规范性文件二年清理以及清理结果公布制度。

6.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制度。新《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实施。

7.新增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管理制度。

8.新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新《办法》第六条中规定。

9. 新《办法》第五章专设法律责任制度。

(六)规范性评价

经评价《规定》体例结构、逻辑关系、文字表述等内容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具体体例结构、文字表述作适当调整。

1.按照省《规定》将《规定》与《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政发[20xx]105号)同时修改为新《办法》。

2.《规定》第一条增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内容,同时调整相应的文字表述。

3.《规定》第二条制定程序,在新《办法》单列为第二章,作为主要内容,规定更为全面。

4.《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调整到新《办法》第五条,具体文字表述更规范。

5.《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文字内容表述形式,调整为新《办法》第九条集中表述。

6.起草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出规定,评价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务院《意见》和省《规定》,在体例结构以及文字表述以新的程序内容作了比较完善的调整。新《办法》第十五条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征求意见的形式,进一步强调了征询意见部门应当及时反馈书面意见的内容。

7.对《规定》第二十七条解释权的表述,在新《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进行了调整。

(七)实施效果评价

《规定》实施4年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了一大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评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程序上规范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坚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度。从可操作性方面,符合实际情况,简洁易行。在协调性方面,特别是征求意见,得到了行政机关被征询意见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方面,纳入市委、市政府“会议、表彰、文件”三项计划目录,《规定》各项制度,主要措施的得到了有效落实,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情况,《规定》上位法已作相应调整,建议依据新颁布的省《规定》对《规定》进行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的《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二篇: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附件2:

《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X政规发?20xx?9号)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公正、客观公开、及时高效原则,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座谈讨论、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率先在全市对《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20xx?82号)进行了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评价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行政行为,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的质量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涉及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市政府常务审议会议通过了《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20xx?82号)(以下简称《规定》)。20xx年以来,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304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300余件,涉及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事业等各领域,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规定,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听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常务会集体研究、信息公布等程序日益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显著提高,有力的促进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规定》的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1.《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今年x月x日国务院新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20xx年x月份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一般只引用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新修改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议新《办法》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作为制定依据。

2.《规定》第二条涉及各级政府(含办公室)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进行修改。新《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示制度。

3.《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禁止创设规范性文件内容,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新《办法》

第十条规定禁止创设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合理性评价

《规定》所制定的主要制度符合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设定的文件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等主要管理措施对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规定》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比较单一的规范特征。《规定》内容主要全面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因此,与相关的制度设定没有冲突。在具体执行《规

定》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在征求意见反馈等方面有待改进。

(四)操作性评价

市政府在制定该《规定》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具体措施内容基本具有可操作性,所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在严格必要执行程序的同时,特别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可操作性。

(五)完善性评价

尽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但是在具体制度设定,还应当与日益进步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所设定的新制度相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1.《规定》第二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还不尽完备。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议在新《办法》

第七条创设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

2.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规定》第九至十一条规定了文件制定“立项”制度。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新《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

3.明确规范性文件实施间隔期制度,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实施间隔期为30天制度。

4.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原则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但是不够明确,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以及可预见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制度。

5.新增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新《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新增加规范性文件二年清理以及清理结果公布制度。

6.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制度。新《办法》规定应当按照《XX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实施。

7.新增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管理制度。

8.新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新《办法》第六条中规定。

9. 新《办法》第五章专设法律责任制度。

(六)规范性评价

经评价《规定》体例结构、逻辑关系、文字表述等内容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具体体例结构、文字表述作适当调整。

1.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规定》与《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X政发?20xx?105号)同时修改为新《办法》。

2.《规定》第一条增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内容,同时调整相应的文字表述。

3.《规定》第二条制定程序,在新《办法》单列为第二章,作为主要内容,规定更为全面。

4.《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调整到新《办法》第五条,具体文字表述更规范。

5.《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文字内容表述形式,调整为新《办法》第九条集中表述。

6.起草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出规定,评价过程中,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体例结构以及文字表述以新的程序内容作了比较完善的调整。新《办法》第十五条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征求意见的形式,进一步强调了征询意见部门应当及时反馈书面意见的内容。

7.对《规定》第二十七条解释权的表述,在新《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进行了调整。

(七)实施效果评价

《规定》实施4年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了一大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评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程序上规范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坚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度。从可操作性方面,符合实际情况,简洁易行。在协调性方面,特别是征求意见,得到了行政机关被征询意见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方面,纳入市委、市政府“会议、表彰、文件”三项计划目录,《规定》各项制度,主要措施的得到了有效落实,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情况,《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相应调整,建议依据新颁布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规定》进行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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